关于池州市东方水泥制品厂《年产120万米混凝土电杆生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来源:区环保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8-01-08 15:47:07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对池州市东方水泥制品厂《年产120万米混凝土电杆生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5日。
文件名称:关于池州市东方水泥制品厂年产120万米混凝土电杆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批 文 号:贵环评〔2018〕1号
发文日期:2018年1月8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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