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32847231/201711-00311 | 名 称: 2017年住房保障政策——住房保障办事指南 |
生成日期: 2017-11-06 | 发布机构: 贵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组配分类: 保障政策 |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其他 |
文 号: | 语 种: 中文 |
关 键 词: 住房保障办事指南 | 内容概述: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2017年住房保障政策——住房保障办事指南
六、需提交资料: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提交材料规范
1.申请表及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单位或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离异的提交离婚证、离婚判决书或协议书;丧偶的,提供相关证明;
2.在户籍所在地、实际居住地或外地拥有房产的证明资料,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所拥有的其他房产的证明资料;承租住房的,提供租赁合同;有工作单位的,提交单位住房分配情况证明;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上一年度收入证明(工资收入含奖金、各类补贴、加班费或其他收入),以及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单位代扣代缴凭证;个体工商户或投资办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和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及相关税收缴交凭证;
4.大中专院校毕业后取得本市市区城镇户籍的,提供毕业证书及在穗工作的相关证明;
5.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户籍迁出本市市区的,提供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证明;
6.属民政部门核定的低保家庭、低收入困难家庭或市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家庭的,提供《广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广州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证》或《广州市工会特困职工证》,免交本款第三项规定的资料;
7.属烈士遗属、优抚对象、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或离职人员、转业复员军人、孤老、三级以上(含三级)残疾人以及受到区政府以上各级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的,提供相关证明;
8.家庭资产情况及其证明材料(有汽车的家庭提供购车发票,行车证);
9.夫妻双方父母的身份证及房产证明;
10.诚信承诺书。
规定的各类证明材料,应当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收入、资产、住房面积的证明材料按照《广州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要求提供。
(二)申购经济适用房提交材料规范
1.申购表及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单位或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丧偶或离异的,提供相关证明;
2.现住房证明;在户籍所在地、实际居住地或外地拥有房产的证明资料及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所拥有的其他房产的证明资料;承租住房的,提供租赁合同;有工作单位的,提交单位住房分配情况证明;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上一年度收入证明(工资收入含奖金、各类补贴、加班费或其他收入),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单位代扣代缴凭证;个体工商户或投资办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及相关税收缴交凭证;
4.大中专院校毕业后取得本市市区城镇户籍的,提供毕业证书及在穗工作的相关证明;
5.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户籍迁出本市市区的,提供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证明;
6.现役军官、军队文职干部提供经市军队转业干部办公室确认的符合转业安置本市条件的证明材料;
7.属烈士遗属、优抚对象、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或离职人员、转业复员军人、孤老、三级以上(含三级)的残疾人以及受到区政府以上各级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的,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 ;
8 .家庭资产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有汽车的家庭提供购车发票,行车证);
9.夫妻双方父母的身份证及房产证明;
10.诚信承诺书。
规定的各类证明材料,应当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收入、资产、住房面积的证明材料按照的要求提供。
七、办理期限:自镇街受理之日起69~89个工作日作出批准并公告。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九、受理地点:户籍所在地街道(镇政府)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