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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32847231/201711-00310 名  称:  2017年住房保障政策信息——住房保障政策
生成日期:  2017-11-06 发布机构:  贵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组配分类:  保障政策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其他
文  号:   语  种:  中文
关 键 词:  住房保障政策 内容概述: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2017年住房保障政策信息——住房保障政策

《新型城市化背景下的住房保障》的报告认为,当前中国住房的主要矛盾是结构性矛盾,即高房价超出居民的支付能力;保障性住房供给比例偏低。

该报告指出,要实现十八大报告提出的"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目标,大力推进新型城市化战略,政府住房保障的责任不能仅着眼于现有城市户籍居民,而应覆盖到在城市居住的所有居民。随着中国新型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包括农业转移人口在内的新增城市人口规模庞大,对住房的可支付能力更低,由此将给政府承担住房保障责任带来巨大的压力,需要高度重视住房保障目标和保障手段的顶层设计。

针对这一事关未来中国经济增长前景与人民美好生活的重大问题,报告提出,中长期内住房保障的目标应确定为:保障所有在城市生活的人群拥有"可支付的、合理、适宜的居住空间"。

为实现这一政策目标,报告指出:特定时期采取以行政手段控制住房市场有其合理性,但在长期内应放弃单纯以房价为调控目标,而应重视人们居住空间的合理化和可支付性,采取以经济利益调节、市场化管理手段为主体的住房保障政策框架。

这一政策框架的基本思路可概括为三大主体政策:

第一,形成市场化住房与保障性住房协调发展的住房供给体系,采取多种手段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给。市场化住房应是住房供给的主体,市场自由购买和出售,租售权利不受限制。供给面干预政策的核心,是提供部分低于市场均衡价格的保障性住房,主要用于满足中低收入人群的保障性需求。保障性住房主要用于出租,也可以出售给中低收入居民。当前可以采取加大公租房建设力度,通过免缴保有环节房产税等手段激励小产权房、商品房纳入保障性住房租赁体系等。在城市化进入稳态阶段之后,可以通过将公共住房出售等措施,鼓励保障性住房自有为主。

第二,以保有环节差异化房产税调节市场化住房价格。其政策目标是提高超过"合理居住空间"的持有商品房的成本。报告建议应及时推广上海、重庆的经验,针对居民用房开征保有环节的差异化房产税,对于城镇居民家庭人均用房超过40平方米的部分,无论其住房是何种产权性质,均应按评估价格征收税率较高的保有环节房产税,对于40平方米及以下部分,则不征收保有环节房产税。

第三,基于市场化原则管理保障性住房,增强保障性住房的资产属性。报告强调应简化当前种类繁多的保障性住房的复杂管理格局,将其统一为单一的保障性住房。保障性住房应封闭运行,允许中低收入居民按统一的、市价70%的标准租赁或购买保障性住房。现阶段应主要采用租赁的方式。除政府建设的公共产权住房之外,在当前阶段还应通过税收手段等将小产权房,空置商品房调动出来,接受政府的租金管制,租赁给中低收入居民。在城市化进入稳态阶段之时,可以逐步将部分公共产权保障性住房按市场均衡价格的70%水平出售给中低收入居民。对于支付能力无法满足租赁保障性住房的,财政应根据居民收入水平的差异,设置多档租金予以补贴。

2015年3月5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总理指出:要加大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力度;把一些存量房转为公租房和安置房。对居住特别困难的低保家庭,给予住房救助。他强调,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型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