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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32847231/201801-00398 名  称:  区安全监管局主要负责人解读《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
生成日期:  2018-01-04 发布机构:  贵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组配分类:  安全生产政策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文  号:   语  种:  中文
关 键 词:  解读 内容概述: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区安全监管局主要负责人解读《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

区安监局曹承乐解读:

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从2017 年12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条例》认真贯彻落实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与以往的条例相比有大幅度的调整,进一步完善了安全监管体制和监管职责,深化了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细化了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制度等,对生产经营单位不履行安全生产保障职责的法律责任做出了规定,进一步加大了责任追究力度。主要有以下几个亮点:

一是城镇人口密集区不得新建易燃易爆物生产项目。

根据《条例》,在城镇人口密集区内不得再新建、改建、扩建易燃易爆物品、危化品的生产和储存项目;已经建成的,应当纳入改造规划,逐步迁出或者转产。新建的危化品生产项目应当进入专门规划的化工园区。

同时,在重大危险源、化工园区、矿山等危险区域的安全距离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物和构筑物。

二是生产单位应当配置职业病防护设施。

在劳动者的职业病防护方面,《条例》规定,作业场所存在粉尘、噪声、辐射等职业病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执行国家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职业病防护设施设置、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配置符合规定和标准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落实各项防治措施。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从业人员应定期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并建立职业健康档案,实行健康监护、治疗。

三是学校幼儿园不得让学生接触易燃易爆物品

学校、幼儿园等教学机构的安全更应加强重视。根据《条例》,学校、幼儿园等教学单位和科研机构应当保证教学研究和生活设施符合安全标准,加强安全教育和管理,组织应急演练。

除教学研究活动外,学校、幼儿园不得以任何形式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活动,不得将教学场所作为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场所。

禁止将正常使用的教学场所作为经营性机动车停车场。

四是提高应急救援能力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

新《条例》进一步细化了事故应急救援制度,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组织有关部门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统筹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储备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建设联动互通的应急救援指挥平台。

五是建立安全生产举报制度。

根据《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举报。收到报告、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核查、处理,并为报告、举报人保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