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32847231/201611-01811 | 名 称: 采矿权登记服务事项“十公开”制度之四(采矿权转让登记) |
生成日期: 2016-11-02 | 发布机构: 贵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组配分类: 矿业权登记 |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
文 号: | 语 种: 中文 |
关 键 词: 国土,矿业权登记 | 内容概述: |
采矿权登记服务事项“十公开”制度之四(采矿权转让登记)
(一)公开事项名称:采矿权转让登记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3、《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4、《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5、《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6、《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7、《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8、《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9、《关于印发〈安徽省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办法〉和〈安徽省国土资源厅矿业权出让转让受理审批工作制度〉的通知》(皖国土资〔2009〕29号)
10、《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
11、国家和省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
(三)申报条件:
1、转让采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⑴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
⑵采矿权属无争议;
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
⑷规定的其他条件。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不得转让:
⑴采矿权部分转让的;
⑵被纳入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方案的采矿权向非整合主体转让的;
⑶按国家产业政策属于关闭矿山的;
⑷按国家有关规定属于禁止开采区域的;
⑸采矿权抵押备案期内未经抵押人同意的;
⑹采矿权处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立案查处、法院查封、扣押或公安、税务检察机关等通知立案查处状态的;
⑺除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之间的采矿权转让外,以协议方式取得的采矿权投产未满5年不得转让,确需转让的按原协议出让程序办理。
3、受让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⑴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⑵企业注册资本应不少于经审定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测算的矿山建设投资总额的30%;
⑶外商投资企业受让限制类矿种采矿权的,应出具有关部门的核准文件;
⑷受让人应承继该采矿权的权力、义务。
(四)申报材料:
转让人需提交的材料:
1、 采矿权转让申请书;
2、 转让申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申请转让的理由、矿山生产和储量利用情况、保有资源储量和现有生产能力等);
3 、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验原件);
4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工商基本信息登记表;
5、转让人与受让人经安徽省土地和矿业权交易中心鉴证的采矿权转让合同;
6、不欠税、费的证明,采矿权评估和确认以及价款缴纳证明;
7、地质资料汇交证明复印件(验原件),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复核报告或相应评审备案的其他地质报告,占用资源储量登记书复印件;
8、矿山环境保护及矿山安全生产批准文件;
9、国有、集体矿山企业转让采矿权的,应当提交该企业主管部门同意转让的批准文件;
10、 申请转让的采矿权属于再次转让的,附原转让审批文件复印件;
11、 土地复垦方案和任务完成情况、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执行情况及保证金交纳情况的证明。
12、安徽省土地和矿业权交易中心出具的公示无异议证明书;
13、县、区国土局资料核对表
14、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的其它有关材料。
受让人需提交的材料
1、受让申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申请受让理由、资金条件、投资规模、建矿规模和资源利用情况);
2、受让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3、具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4、登记管理机关需要提交的其它资料。
(五)办理程序:
窗口收件受理→资料初审→经办人提出初审意见→局业务会审会会审→上报市国土局审查→矿产开发科下达转让信息核查意见书→省土地和矿业权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矿产开发科审查→相关科室会签→开发科复核→审核→核发转让批准文件→办理变更手续
(六)承诺期限:报件齐备,符合条件,20个工作日(不含省交易中心审查公示时间)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八)授权类型:窗口受理
(九)经办责任人:王志强、汪慧敏
(十)监督投诉电话:0566-2816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