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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32847231/201706-00742 名  称:  关于印发《池州市购买基层公共就业服务补助资金实施办法》的...
生成日期:  2017-06-19 发布机构:  贵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组配分类:  就业创业资金管理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文  号:   语  种:  中文
关 键 词:  关于印发《池州市购买基层公共就业服务补助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内容概述: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关于印发《池州市购买基层公共就业服务补助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九华山风景区社会保障局:

   为充分发挥购买基层公共就业服务补助资金的作用,提高补助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安徽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的通知》(皖人社发[2013]40号)和省人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购买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指导目录(试行)的通知》(皖人社秘[2014]8号)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特制定《池州市购买基层公共就业服务补助资金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12月23日

 

池州市购买基层公共就业服务补助资金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购买基层公共就业服务补助资金的作用,提高补助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安徽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的通知》(皖人社发[2013]40号)和省人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购买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指导目录(试行)的通知》(皖人社秘[2014]8号)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购买基层公共就业服务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原则是:坚持保障基本、以事定费、注重实效、公开透明的原则,促进基层平台和辖区劳动者建立契约服务关系,不断提升基层公共就业服务的效率和质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购买基层公共就业服务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及监督。

 

第二章 资金来源和适用范围、补助项目

第四条 购买基层公共就业服务补助资金的主要来源

(一)上级财政转移支付就业资金;

(二)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就业资金。

第五条 购买基层公共就业服务适用范围包括: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就业和社会保险服务平台。

第六条 购买基层公共就业服务补助项目包括:人力资源管理服务、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失业人员就业服务、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困难人员就业援助服务、创业服务、促进充分就业、街道(乡镇)村劳务经纪人补助。

 

第三章人力资源管理服务补助

第七条 补助服务项目。人力资源调查登记、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

第八条 服务标准。人力资源调查登记做到及时登记辖区内人力资源信息,并录入安徽省就业失业和劳动用工备案信息管理系统,信息内容须完整、真实,并更新及时。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做到及时、完整、真实登记劳动者就业失业信息及享受援助政策信息,并及时更新。

第九条 补助标准。人力资源调查登记补贴标准按首次登记2元/人/次,更新完善1元/人/年。新增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补助标准按2元/证。

 

第四章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补助

第十条 补助服务项目。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

第十一条 服务标准。建立辖区内农村劳动力(含被征地农民)动态基础台帐,并录入安徽省农村劳动力资源信息系统,通过推荐培训、组织招聘会、提供岗位信息等措施,促进农村劳动力(含被征地农民)在省内转移就业。

第十二条 补助标准。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1人补助100元。

 

第五章失业人员就业服务补助

第十三条 补助服务项目。失业人员就业服务。

第十四条 服务标准。及时了解辖区内登记失业人员信息,已在安徽省就业失业和劳动用工备案信息管理系统办理过失业登记且处于失业状态,向其提供就业服务,落实就业政策,通过多种措施促进登记失业人员实现就业。

第十五条 补助标准。失业人员就业1人补助100元。

 

第六章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

第十六条 补助服务项目。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

第十七条 服务标准。及时了解辖区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信息,提供就业服务,落实就业政策,通过多种措施促进高校毕业生实现就业。

第十八条 补助标准。就业1人补助300元。

 

第七章困难人员就业援助服务

第十九条 补助服务项目。就业困难人员援助服务、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服务。

第二十条 服务标准。及时认定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并提供就业服务,落实就业政策,开展跟踪援助,通过多种措施帮扶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实现就业。

第二十一条 补助标准。就业困难人员就业1人补助400元。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1人补助1000元。

 

第八章   创业服务

第二十二条 补助服务项目。创业服务。

第二十三条 服务标准。为创业者提供创业培训、小额贷款、创业项目等推荐服务,开展跟踪服务,帮助其成功创业。

第二十四条 补助标准。成功创业1人补助100元。

 

第九章   促进充分就业

第二十五条 补助服务项目。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创建转移就业示范村、创建充分就业街道(乡镇)。

第二十六条 创建标准。国家级、省级依据上级相关创建标准文件执行,市级、县级创建标准由市、县(区)分别制订。

第二十七条 补助标准。获得市级认定的由市就业专项资金予以补助,补助标准为:市级充分就业社区8000元/次、市级转移就业示范村5000元/次、市级充分就业街道(乡镇)6000元/次。获得国家级、省级认定的由市、县(区)就业专项资金各承担50%予以补助,具体补助标准按省定标准上浮30%。获得县区认定的由县区人社部门商财政部门确定,调整幅度上下不超过省定标准的30%。

 

第十章街道(乡镇)村劳务经纪人补助

第二十八条 补助服务项目。街道(乡镇)村劳务经纪人补助。

第二十九条 人员认定和工作职责。劳务经纪人由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推荐,报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认定后,纳入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管理。劳务经纪人具体负责做好日常就业信息发布、有就业需求的劳动者求职报名登记、用工对接和职业介绍服务等工作;负责按市和所在地劳动就业管理局统一部署安排,在镇街、村组、社区及时广泛张贴发布其传递的用工信息;负责按企业招工需求和市县区劳动就业管理局要求,开展组织招工、就业推荐工作,向我市企业输送应聘人员。

第三十条 补助标准。劳务经纪人补助按帮扶推荐成功就业人数计算,具体补贴标准为:推荐到我市企业稳定就业1年以上并签订劳动合同的200元/人,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120元/人给予补贴。对推荐对象为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补贴标准分别提高到250元/人、200元/人,对推荐对象为中级工以上技能人才的,补贴标准分别提高到400元/人、320元/人。

 

第十一章   申报程序

第三十一条 申报程序:申报补助资金单位在向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人力资源管理服务、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失业人员就业服务、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困难人员就业援助服务、创业服务、促进充分就业等公共就业服务补助项目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基层公共就业服务资金补助申报表一式叁份;

2、享受补助人员名单一份;

3、就业失业登记证(相关页面)复印件一份;

4、相关证明材料(实现就业人员补助需提供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就业证明原件一份;成功创业人员补助需提供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一份。

申请材料经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初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报财政部门审批后按规定将资金拨付给资金申报单位,采取资金直补方式。

街道(乡镇)村劳务经纪人补助由劳务经纪人向用工企业所在地劳动就业管理局提出申请,提交基层公共就业服务资金补助申报表一式叁份、就业人员本人签名的人员花名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或用工证明复印件等材料,经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审核确认后予以拨付。

 

第十二章申报评估

第三十二条 申报评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依据安徽省就业失业和劳动用工备案信息管理系统对申报补助人员创业情况、就业情况进行核实,并核查补助人员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资料、创业培训台帐。

第三十三条 评估认定。评估认定工作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据其制订的认定标准、考核细则分级组织实施。基层平台在一个年度内按最高等次享受补助,不得累加享受。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由池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