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32847231/201704-01125 | 名 称: 关于印发池州市主城区棚户区改造购房券使用和结算操作细则的... |
生成日期: 2017-04-26 | 发布机构: 贵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组配分类: 征收政策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文 号: | 语 种: 中文 |
关 键 词: 细则 | 内容概述: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关于印发池州市主城区棚户区改造购房券使用和结算操作细则的通知
江南产业集中区规划建设部、财金部,各县区住房城乡建委、财政局,九华山风景区建设环保处、财政处,开发区、站前区建设环保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主城区棚户区改造进程,加快搬迁补偿安置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池州市主城区棚户区改造购房券使用和结算操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池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池州市财政局
2015年9月22日
池州市主城区棚户区改造购房券使用和结算操作细则
第一条 为推动棚户区改造进程,加快补偿安置工作,根据《池州市主城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方案》(池政办[2015]44号)精神,结合主城区实际,制定本操作细则。
第二条 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载明“购房券”安置方式,且被征收人选择购房券安置的,按本操作细则执行。
第三条 为方便被征收人持购房券能更好地自主选择住房,由市房产局负责搭建“购房券购房超市”服务平台。市、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将其管理的房产确定价格后提供给市房产局。市房产局负责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愿提供商品房和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居民存量房(二手房)参与“购房券购房超市”平台。市房产局统一在“购房券购房超市”服务平台公布销售房源的户型、面积、价格、房号等信息,并负责对购房券安置方式进行宣传、接受咨询和协调管理工作。
第四条 被征收人持购房券购买政府投资建设的房产,直接与市、区政府委托的专门机构签订购房合同,以购房券支付房款。超过购房券票面金额部分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购房券购房后余款部分,由受托机构先行支付给被征收人。受托机构与房屋征收部门按季办理资金结算手续。
第五条 被征收人持购房券购买商品住房,直接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购房券支付房款。超出购房券票面金额部分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购房券购房后余款部分,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先行支付给被征收人。
购房券由房屋征收部门与收取购房券的开发企业统一结算。房屋征收部门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按月结算,被征收人持购房券购房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持购房券结算联、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款发票彩色扫描件、被征收人返还款证明,到房屋征收部门办理审核和结算手续,购房款拨付至该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由市房产局提供。
期房结算方式:首期凭被征收人购买合同拨付购房券票面金额的50%;房屋综合验收备案后一个月内再拨付40%,剩余款三个月内拨付。
现房结算方式:凭被征收人购买合同、房屋综合验收备案表拨付购房券票面金额的90%,剩余款三个月内拨付。
对违反有关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市房产局有权终止其参与资格,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持购房券购房者发生纠纷的,由双方当事人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依法解决。
第六条 被征收人持购房券购买居民存量房(二手房)时,凭二手房备案合同和收据到房屋征收部门提出拨款申请,房屋征收部门确认后将备案合同约定的金额拨付至市房产局担保中心资金托管专用账户以办理房产证相关手续。购房款超出购房券票面金额部分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购房券购房后余款部分,由被征收人凭二手房备案合同和所购房屋产权证到房屋征收部门办理余款结算手续。
第七条 市房产局应对进入“购房券购房超市”的单位及其提供的楼盘加强管理,依法及时处理各类违规行为,切实维护棚改居民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