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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32847231/201801-00348 名  称: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的通知
生成日期:  2018-01-03 发布机构:  贵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组配分类:  重要商品服务价格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国土资源、能源
文  号:   语  种:  中文
关 键 词: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的通知 内容概述: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的通知

皖价商【2017】158号


各市、县物价局(发展改革委),省电力公司: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通知》(皖政办〔2017〕43号)精神,降低企业用电成本,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经研究,决定进一步完善我省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8年1月1日起,下调高峰(含7-9月份)时段电价上浮幅度2个百分点。将高峰时段电价上浮幅度由55%下调为53%,其中7-9月份上浮幅度由65%下调为63%。低谷时段电价下浮幅度41%保持不变。

二、调整范围包括大工业、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

三、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我省化肥生产企业同步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四、建立峰谷分时电价执行情况月度报告制度。省电力公司应按月将各级供电公司各电压等级、各类用户峰平谷时段电量、收入等情况进行汇总,每月20日前一并报送省物价局。

附件:安徽省电网峰谷分时电价表 安徽省物价局

2017年12月 27日



附件

安徽省电网峰谷分时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

分类

电度电价

 

基本电价

不满1千伏

1-10千伏

35千伏

110千伏

220千伏

最大需量
(元/千瓦·月)

变压器容量
(元/千伏安·月)

一、居民生活用电

平段

0.5953

低谷

0.3153

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

高峰

7,8,9月

1.2133

1.1889

1.1644

其他月份

1.1423

1.1194

1.0964

平段

0.7658

0.7508

0.7358

低谷

0.4745

0.4657

0.4568

三、大工业用电

高峰

7,8,9月

1.0181

0.9936

0.9692

0.9529

40

30

其他月份

0.9590

0.9361

0.9131

0.8978

平段

0.6460

0.6310

0.6160

0.6060

低谷

0.4039

0.3950

0.3862

0.3803







注:电热锅炉,冰(水)蓄冷空调用电在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基础上:7、8、9月每千瓦时下浮0.5039元,其他月份每千瓦时下浮0.4737元,平段每千瓦时下浮0.307元,低谷每千瓦时下浮0.182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