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32847231/201801-00348 | 名 称: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的通知 |
生成日期: 2018-01-03 | 发布机构: 贵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组配分类: 重要商品服务价格 |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国土资源、能源 |
文 号: | 语 种: 中文 |
关 键 词: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的通知 | 内容概述: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的通知
皖价商【2017】158号
各市、县物价局(发展改革委),省电力公司: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通知》(皖政办〔2017〕43号)精神,降低企业用电成本,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经研究,决定进一步完善我省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8年1月1日起,下调高峰(含7-9月份)时段电价上浮幅度2个百分点。将高峰时段电价上浮幅度由55%下调为53%,其中7-9月份上浮幅度由65%下调为63%。低谷时段电价下浮幅度41%保持不变。
二、调整范围包括大工业、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
三、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我省化肥生产企业同步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四、建立峰谷分时电价执行情况月度报告制度。省电力公司应按月将各级供电公司各电压等级、各类用户峰平谷时段电量、收入等情况进行汇总,每月20日前一并报送省物价局。
附件:安徽省电网峰谷分时电价表 安徽省物价局
2017年12月 27日
附件
安徽省电网峰谷分时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
分类 | 电度电价 |
| 基本电价 | |||||||
不满1千伏 | 1-10千伏 | 35千伏 | 110千伏 | 220千伏 | 最大需量 | 变压器容量 | ||||
一、居民生活用电 | 平段 | 0.5953 | ||||||||
低谷 | 0.3153 | |||||||||
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 | 高峰 | 7,8,9月 | 1.2133 | 1.1889 | 1.1644 | |||||
其他月份 | 1.1423 | 1.1194 | 1.0964 | |||||||
平段 | 0.7658 | 0.7508 | 0.7358 | |||||||
低谷 | 0.4745 | 0.4657 | 0.4568 | |||||||
三、大工业用电 | 高峰 | 7,8,9月 | 1.0181 | 0.9936 | 0.9692 | 0.9529 | 40 | 30 | ||
其他月份 | 0.9590 | 0.9361 | 0.9131 | 0.8978 | ||||||
平段 | 0.6460 | 0.6310 | 0.6160 | 0.6060 | ||||||
低谷 | 0.4039 | 0.3950 | 0.3862 | 0.3803 |
注:电热锅炉,冰(水)蓄冷空调用电在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基础上:7、8、9月每千瓦时下浮0.5039元,其他月份每千瓦时下浮0.4737元,平段每千瓦时下浮0.307元,低谷每千瓦时下浮0.182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