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32847231/201708-00097 | 名 称: 安徽省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
生成日期: 2017-07-19 | 发布机构: 贵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组配分类: 公开制度 |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 |
文 号: | 语 种: 中文 |
关 键 词: 安徽省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 内容概述: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安徽省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省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以下简称本专项)项目管理,根据《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安徽省科技攻关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专项旨在攻克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关键技术,争取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以下简称国家专项)支持,培育发展我省科学仪器设备产业。
第三条 根据《国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确定的支持范围,本专项的支持范围包括:
(一)基于新原理、新方法和新技术的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关键技术的研发;
(二)重要通用科学仪器设备(含核心基础器件)关键技术的研发;
(三)其他重要科学仪器设备关键技术的研发。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四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是安徽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鼓励项目申报单位与省内外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有关单位开展产学研合作。项目申报单位与合作单位需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各自所承担的工作和责任。
第五条 项目组织单位包括各市以及省直管县科技局、中央驻皖单位、省属单位。
第六条 省科技厅在厅网站开通项目信息征集系统,常年征集项目信息,建立项目信息库。
第七条 省科技厅根据国家专项的有关要求以及我省科技工作重点,并结合征集项目信息的情况、项目组织单位的有关工作基础和能力以及往年立项项目数,确定项目组织单位的项目推荐数量。
第八条 申报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报书;
(二)项目申报单位与合作单位的合作协议;
(三)项目申报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项目申报单位上年度财务报表(需经审计);
(五)项目技术状况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查新报告、检测报告、专利证书或其他技术权益证明等)。
申报材料的具体要求,以省科技厅发布的项目申报通知为准。
第九条 实行网上申报和书面申报相结合的办法。项目申报单位首先登录省科技厅门户网站,点击网上申报,选择安徽省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项目申报,按照网页说明逐项如实填写项目申报书。未进行网上申报的项目不予受理。
第十条 项目按申报单位的属地或隶属关系逐级申报。项目组织单位对项目进行审查,在线填写审核推荐意见,并在线打印申报材料,按照申报通知要求报省行政服务中心省科技厅窗口。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十一条 省科技厅主持或委托相关机构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申报材料,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评估。
第十二条 项目咨询评估专家由技术、财务和管理等方面专家组成。咨询评估主要围绕项目的技术创新性、可行性、风险性、市场前景,以及项目申报单位和合作单位的支撑条件、财务状况等进行评价,并提出明确的咨询意见。
第十三条 省科技厅根据专家的咨询意见,提出年度立项及经费安排建议,报厅党组会审定通过,经公示无异议后,正式下达立项批复。
第十四条 省科技厅、项目申报单位、项目组织单位共同签订项目任务书。
第十五条 对影响面较大、资金强度较高的项目,省科技厅可以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进行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帮助项目申报单位进一步完善项目的技术路线和实施方案。
第十六条 在专家咨询和可行性论证中,严格执行专家回避制度和保密制度。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实行合同制管理,按项目任务书组织实施。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最长不超过3年。
第十八条 项目申报单位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项目任务书的要求,会同项目合作单位按进度组织实施项目;
(二)按照《安徽省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管理使用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三)按要求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和项目执行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四)按期提出验收申请,提供完整的验收材料。
第十九条 项目组织单位主要职责包括:
(一)协助省科技厅监督、指导项目的实施,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
(二)督促项目申报单位报告年度执行情况,协助省科技厅协调有关问题;
(三)协助省科技厅或根据省科技厅的委托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抽查和组织项目验收。
第二十条 省科技厅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二)按项目任务书规定下拨科技经费;
(三)负责总体协调,指导并督促项目申报单位按项目任务书要求组织项目实施;
(四)组织项目验收。
第二十一条 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内容调整及项目撤销等重大事项,由项目申报单位向项目组织单位提出申请,项目组织单位审核后报省科技厅审批。
第二十二条 实行监察审计制度。项目申报单位和合作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义务主动接受省科技厅及其委托的中介机构进行的监督检查、审计等跟踪管理。
第五章 验收与档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验收按照《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实施细则》执行。由项目申报单位提出验收申请,项目组织单位审核后报请省科技厅组织验收。
第二十四条 省科技厅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对项目有关资料进行整理,并定期归档。对于涉密项目及其成果,按有关保密规定进行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