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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高新区现行招商引资政策
来源:贵池区招商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3-12-02

 

一、土地方面
符合供地条件的企业,按土地挂牌价11万元/亩全额缴纳土地出让金。根据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情况进行奖励,并与税收挂钩。
二、标准化厂
(一)租赁
1、厂房租赁价格8元/平方米、月。厂房租赁协议签订后,投资方开始装璜前,应交纳一定数量的保证金,一般不少于10万元。租金每三个月支付一次,首期租金应在厂房交付当日付清。
2、企业投产后,年缴纳税收达到300元/平方米,所租用的标准化厂房免租金3元/平方米、月,在年缴纳税收达到300元/平方米的基础上每增加100元/平方米,相应的增加减免租金1元/平方米、月,当年缴纳税收达到800元/平方米,企业所租用的标准化厂房租金全免。
3、根据不同企业性质,入驻企业装璜期免收3-6个月租金。
4、在电子信息产业园A区办公楼提供一定面积的办公用房给企业办公,免收半年租金。
(二)出售
1、厂房出售价格1400元/平方米(含土地款)。出售首付款不得少于出售总额的50%,余款应在六个月内付清。一次性付清全部出售价款的优惠5%。
2、先租后买的企业,自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年内(含三年)购买所租厂房的,出售价格1400元/平方米(含土地款),首付款不得少于出售总额的50%,余款应在六个月内付清,一次性付清全部出售价款的优惠5%。在租赁期间该企业实际缴纳的租金可充抵购房款。
3、自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年后购买所租厂房的,出售价格按照市场评估价执行,首付款不得少于出售总额的50%,余款应在六个月内付清,一次性付清全部出售价款的优惠5%。在租赁期内该企业实际支付的租金不得充抵购房款。
4、以出售方式使用标准化厂房的,在其房款付清后,由出售方负责办理产权证书(费用由购买方承担)。
三、税收方面
(一)年纳税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300万元以下的入园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两年内已缴纳增值税地方所得部分按40%、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作为企业项目补助资金用于扶持企业发展;年纳税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500万元以下的入园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已缴纳增值税地方所得部分按60%、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作为企业项目补助资金用于扶持企业发展;年纳税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入园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五年内前两年缴纳的增值税地方所得部分100%、第三到第五年缴纳的增值税地方所得部分的50%作为企业项目补助资金用于扶持企业发展。已缴纳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作为企业项目补助资金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二)为光电、电子信息产业发展配套的商贸物流、现代服务业企业,年纳税额50万元以上的企业,三年内按税收一定比例给予奖励。第一年按地方所得部分的60%给予奖励;第二年按地方所得部分的40%给予奖励;第三年按地方所得部分的30%给予奖励。
(三)入园企业购买标准化厂房的,对土地使用税五年内采取先征后奖,前两年按100%给予奖励,第三年按70%给予奖励,第四年按50%给予奖励,第五年按30%给予奖励。
四、科技创新方面
(一)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管理创新示范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和5万元,其中法定代表人占40%。
(二)对认定为国家级新产品的企业,每个产品一次性奖励该企业研发团队10万元,其中法定代表人为40%;认定为省级新产品(包括高新技术产品、重点新产品等)的,每个产品一次性奖励研发团队1万元,其中法定代表人为40%。
(三)对企业新获得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的,一次性奖励管理团队20万元,其中法定代表人占40%;新获得省级名牌产品、著名商标的,一次性奖励管理团队5万元,其中法定代表人占40%。
(四)对主持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15万元和5万元;对参与上述各级别标准制定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和1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省级“标准创新贡献奖”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5万元。对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分会(SC)工作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承担安徽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分会工作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称号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每增加一个A级分别再奖励5万元、2万元。对获得省级质量奖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五)对新建设的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中心、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重点实验室、检测中心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20万元。
(六)工业企业与高校院所、科研机构开展技术合作、引进成果转化项目,根据有关合作协议与有效支付凭证,经成果认定后,按企业实际支付技术合作经费总额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产学研联合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制约首位产业、主导产业发展的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经省级主管部门立项,通过验收合格后按其实际投入技术和研发设备的4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七)企业利用科技成果新增税收增幅达30%以上的,按实际购买或实际取得的费用30%-50%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该项目投产后一年新增税收地方所得部分的60%。
(八)对企业新获得授权发明专利的每件一次性奖励1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自主创新品牌示范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创新团队50万元、10万元,其中法定代表人占40%。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试点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创新团队10万元、5万元,其中法定代表人占40%。对获得国家、省科学技术进步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创新团队50万元、40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8万元、5万元,其中法人代表占40%。
五、人才楼、职工宿舍方面
(一)人才楼(梅林花园):
租赁价格4元/平方米、月,根据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及税收情况给予租金返还。
(二)职工宿舍:
1、职工公寓(保障性住房):出售价格1920元/平方米,首付款1000元/平方米,五年内缴清余款,办理房产证。
2、单身职工宿舍:企业员工在园区食宿,租赁第一年内费用按每月55元人民币/人收取(不含伙食费),一年后收费标准若有变动按园区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