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政策问题解答
作者:管理员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3-10-12

 

 

外经贸部外资司胡景岩

问:外商投资中西部地区所得税有何优惠?

  

答:以往沿海东部地区吸收外商投资在税收政策上,在所得税的减免期方面没什么差别,都是享受两免三减和先进技术企业、产品出口型企业的减免政策,但在所得税上沿海东部地区则大大优于中西部地区,所得税率为15%(经济特区)和24%(沿海开放地带),而中西部地区则为33%,只有省会城市是24%。

1999121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实施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三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的通知》,《通知》规定: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的三年内,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这就是说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以下优惠政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在两免三减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征收企业所得税,之后仍可再享受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在这三年中企业同时被确认为产品出口企业且当年出口产值达到总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减半后的税率不得低于10%,这一点与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一样。

执行此优惠政策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从事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限制乙类项目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优势产业和优势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当然也包括《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的项目。

执行此优惠政策的中西部地区是指: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和新疆的全部行政区域,最近又增加了广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