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贵池区2013年度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来源:无部门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3-08-27

 各镇党委,街道党工委,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贵池工业园区、前江工业园区党工委(管委会),区直局级以上单位:

《贵池区2013年度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办法》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池州市贵池区委办公室
365官网办公室
2013年8月14日
 
贵池区2013年度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落实招商引资工作责任制,以更加科学的标准来指导和评判招商引资工作,更好地调动各地各部门招商引资的积极性,促进全区招商引资工作健康、顺利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一)贵池工业园区、前江工业园区、杏花村文化旅游区,各镇街道
(二)区直各单位
二、考核内容
(一)对贵池工业园区、前江工业园区、杏花村文化旅游区(以下简称“三园区”)和各镇街道的考核
1.计划指标完成情况(30分)
(1)共性任务(共性任务为到位资金、新引进项目和竣工投产企业三项)(20分)
新引进项目10分,竣工投产6分,到位资金4分。完成的得满分,否则分别按其完成的比例得分。
(2)个性任务(个性任务为电子信息产业、亿元以上主导产业、外资项目、“飞地招商”任务等)(10分)
贵池工业园区、前江工业园区、乌沙镇(含贵池船舶工业基地)、涓桥镇、梅龙街道、秋江街道完成各项个性任务的得10分,否则分别按其完成的比例得分;梅村镇、梅街镇、殷汇镇、唐田镇、牌楼镇、棠溪镇、里山街道、墩上街道完成“飞地招商”任务的,得10分(完成当年招工指标的,视为完成1个“飞地招商”任务,得5分),否则按其完成的比例得分;江口街道、马衙街道、牛头山镇、池阳街道、秋浦街道、杏花村街道、清风街道、清溪街道完成当年招工指标(视为完成1个“飞地招商”任务)或“飞地招商”任务的,得10分,否则按其完成的比例得分。
杏花村文化旅游区完成市下达的3个个性任务,视为完成全年计划指标任务。
2.项目质量情况(60分)
(1)固定资产投资(30分)
当年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与实际到位资金的比值达到70%以上的,得20分,达不到的按比例扣分。
新引进项目当年形成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与新项目协议投资总额的比值,不低于20%得10分,达不到的按比例扣分。
(2)注册资金(10分)
新引进项目注册资金总额与新引进项目个数的比值,最高的得满分,其余的按其与最高数值的比例分别计算得分。
(3)产业符合率(10分)
新引进项目符合我区主导产业个数与新引进项目个数的比值,最高的得满分,其余的按其与最高数值的比例分别计算得分。
(4)财税贡献率(10分)
各地三年来(2011~2013年)招商引资投产项目当年入库税收与其当年税收收入总额比例最高的得满分,其余按其与最高数值的比例分别计算得分。
3.合同履约情况(10分)
常态化开展落户项目合同履约监督检查工作,上一年度落户项目合同履约率最高得满分,其余按其与最高数值的比例分别计算得分,合同履约率低于50%的此项不得分。
4.加分
(1)超计划引进1个项目加2分,超计划投产1个项目加2分。
(2)新引进项目注册资金达5000万元至亿元每个项目加2分,注册资金达1亿元至2亿元每个项目加3分,注册资金达2亿元以上每个项目加5分(不重复加分)。
(3)新引进国内500强企业,每个项目加3分;新引进世界500强企业,每个项目加5分。
(4)新引进(落户)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美元的境外投资项目,每个项目加2分。
(5)市、区领导走访的项目成功落户的,每个加2分,此项最多加5分。
上述加分累计以20分为限。
(二)对区直各单位的考核
1.基本分(50分)
(1)招商引资工作有专人负责,每月至少报送一条招商信息得10分,每少一条扣1分,扣完为止。
(2)完成年度招商引资计划指标得40分,未完成的按比例得分。
2.固定资产投资(50分)
(1)当年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与实际到位资金的比值达到70%以上的,得30分,达不到的按比例扣分。
(2)新引进项目当年形成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与新项目协议投资总额的比值,不低于20%得20分,达不到的按比例扣分。
3.加分
新引进项目注册资金达5000万元至亿元每个项目加2分,注册资金达1亿元至2亿元每个项目加3分,注册资金达2亿元以上每个项目加5分(不重复加分)。
三、考核方式
招商引资考核实行平时检查、定期核查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考核纳入区综合目标考评体系。计划指标完成情况由区招商局负责确认,招工任务完成情况由区人社局负责确认,引进境外资金由区商务局负责确认,财税贡献率由区财政局负责确认,主导产业符合率由区发改委负责确认,合同履约率由区政府法制办负责确认,500强企业由区经信委负责确认。固定资产投资由区财政局牵头,区监察局、区审计局、区统计局等部门共同确认(固定资产投资确认:实物投资以购进票据或经有资质的资产评估部门评估的结果确认;土地按挂牌价款扣除返还出让金后,以实际承担部分计算,不得以市场评估价确认;厂房、车间等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以工程预(决)算书或工程结算凭证确认;企业主体转让的以转让协议和购置发票确认)。各负责确认部门须在区综合目标考评结束前,将确认结果报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经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报区委、区政府审定。
四、表彰奖励
(一)招商引资先进集体
1.对在直接招商引资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园区和镇街道予以表彰。
(1)“三园区”统一考核,设先进集体1名,授予“全区招商引资先进园区”称号,奖励10万元。
(2)镇街道统一考核,设先进集体6名,授予“全区招商引资先进集体”称号。其中:一等奖1名,奖励10万元;二等奖2名,各奖励8万元;三等奖3名,各奖励5万元。
2.对在招商引资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区直单位予以表彰,设先进集体6名,授予“全区招商引资先进集体”称号。其中:一等奖1名,奖励3万元;二等奖2名,各奖励2万元;三等奖3名,各奖励1万元。
(二)招商引资先进个人
从完成年度招商引资任务的地方和单位中评选30名左右有突出表现的个人予以表彰,授予“全区招商引资先进工作者”称号,各奖励1000元。
(三)项目引资奖
1.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工业项目和为“三园区一基地”配套建设的商贸、物流项目的引资人(引资单位),按项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2.对引进生态旅游项目(不含旅游地产)的引资人(引资单位),按项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
3.凡引进的项目属世界500强企业(以世界500强企业冠名为准)或国内500强企业(以国内500强企业冠名为准)的,除享受上述奖励政策外,再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另行确定。
符合上述奖励条件的项目,总投资在亿元以下的,其固定资产投资额的计算以2年为限;总投资在亿元以上的,其固定资产投资额的计算以3年为限。区委、区政府分年度按项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对引资人(引资单位)予以奖励。
对获得上述奖励的引资人,不论身份,一律据实奖励;对获得上述奖励的单位,可重点奖励本单位招商工作突出人员(不论身份,下同)。其中,镇街道所获奖励可按不超过70%的比例分配到个人,区直单位所获奖励可全额分配到个人(其中,区招商局和贵池工业园区、前江工业园区、杏花村文化旅游区4个单位分配比例不得超过50%)。
未下达招商引资任务但能积极支持服务全区招商引资工作的单位,可获区直单位(除区招商局和“三园区”外)平均数额的奖励,分配原则同区直单位。
(四)其他奖励
完成年度招商引资计划指标的园区、镇街道和区直单位,可自行奖励本单位干部职工不超过1个月工资的奖金(其中,区直单位引进的项目由其所在的招商组负责提供相关材料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