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池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自主创新奖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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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高新字[2011]16号
关于印发《池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自主创新奖励办法》的通知
园区各局室:
为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加速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加快池州高新区建设步伐,经高新区管委会研究,现将《池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自主创新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池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自主创新奖励办法》
池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抄报:省科技厅、市科技局
池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自主创新奖励办法
为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加速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加快高新区建设步伐,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鼓励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一)实行专利资助,对已取得授权的中国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分别资助1000元/件、500元/件和300元/件
(二)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除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外,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三)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并已投入生产的,给予一次性5000元奖励。
(四)对新获得国家和省级重点新产品认定并批量生产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和5万元奖励;获得省级新产品鉴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万元的奖励。
(五)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创新型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奖励。
(六)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检测中心和博士后工作站,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上述机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上述机构,有项目研究实绩的给予5万元奖励。
(七)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试点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15万元、10万元奖励;新认定的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
(八)对获得国家、省科技进步奖的企业,分别奖励其创新团队10万元、5万元。
二、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步伐
(九)鼓励高新区内企业购买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专利技术和科技成果。其在本区实现产业化并经认定的,所购买的专利技术和科技成果等知识产权交易资金按30%——50%奖励给企业。
(十)对企业联合高校或科研院所等组建产学研联盟,在解决制约我区产业发展中的关键技术、核心技术或共性技术中取得显著成效、带动产业发展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十一)对符合高新区支柱产业和新型产业发展方向的省级科技孵化器,孵化效果显著并经省级考核优秀的,给予20万元奖励。
(十二)对新获得国家、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支持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配套资金支持。
(十三)对新列入国家和省节能减排、循环经济重点示范项目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3万元配套资金。
三、实施品牌战略
(十四)对新注册商标并实现规模生产且成功通过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进行商标国际注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
(十五)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工商总局批准)、安徽省著名商标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5万元的奖励。
(十六)对新获得安徽省政府质量奖、安徽名牌产品称号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十七)对参与国际、国家、行业和省级标准制定,并成为相应标准起草单位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
四、支持企业上市融资
(十八)鼓励企业上市,企业因上市而补缴的税费,省级及以下留成部分由高新区财政按照等额补贴,全部补助企业用于生产发展。
(十九)具备上市条件的园区外企业,将企业总部迁至高新区注册上市,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二十)在境内外成功上市企业,视企业业绩一次性给予100万—300万元奖励。
五、鼓励企业引进人才
(二十一)鼓励企业引进和培育高端人才。重点引进四类人才,第一类是高层次人才: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两院院士、享受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获得省级二等以上科学技术奖励以及获评省级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等称号的人员。第二类是专业技术人才:符合重点领域、产业、项目发展需求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高级技师资格或全日制高校博士学位并在某一专业领域有显著成绩的人员。第三类是管理人才:在所在工作岗位取得显著业绩且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大型企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第四类是急需紧缺人才:当前重点领域、重点产业、重点项目的关键岗位急需紧缺的高级职称技术人员
(二十二)采取“刚柔结合”的引进形式:一是“刚性”引进。通过调入、考入、招聘或长期挂职(1年以上)到高新区企业工作;通过创业,承租、领办、联办高新技术企业或从事其他专业服务来高新区工作1年以上。二是“柔性”引进。通过担任顾问、短期挂职、兼职及其它方式,进行政策指导、项目攻关、咨询讲学、技术服务、专利开发、技术转让等。
(二十三)“刚性”方式引进的人才:(1)提供人才公寓供其免费居住3年。3年后在高新区工作并定居的,发放一次性安家补助。具体标准为:两院院士30万元,国家级专家20万元,省级专家15万元;第2、3类人才10万元;第4类人才5万元。(2)发放生活补贴。生活补贴在其工作满一年后发放,最高发放3年,具体标准为:两院院士10000元/月,国家级专家6000元/月,省级专家3000元/月;第2、3类人才1500元/月;第4类人才1000元/月。(3)引进人才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可选择市辖区内学校入学。(4)提供科研经费。引进人才带研发项目来高新区工作,研发项目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可按有关规定程序向相关部门申请专项科研经费。(5)定期组织做出突出贡献的人才健康疗养,通常每年一次。
(二十四)“柔性”方式引进的人才:引进两院院士以及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励、享受国务院津贴的人员,根据其在高新区工作时间和业绩,每年发放最高5万元的生活补贴。引进其它类人才,其在高新区工作时间累计超过7个工作日,按100元/日发放生活补贴。引进人才作出突出工作业绩的,可参加健康疗养和各类人才评选表彰,根据项目申报科研经费。
(二十五)对享受政策待遇的引进人才实行年度考核、动态管理,对考核优秀且做出突出贡献的,高新区予以特别奖励;不能很好履行工作职责的,不兑现相关政策。
六、附则
(二十六)本办法适用范围仅限于在高新区内及高新区内科技孵化中心注册的企业。
(二十七)对高新区内企业已享受《池州市推进工业企业自主创新若干政策措施》(池政 [2009]46号)奖励的,不影响本办法所规定的奖励。
(二十八)以上规定所涉及经费,高新区财政将设立“自主创新专项基金”,纳入高新区财政预算。
(二十九)本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池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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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招商组每月至少要召开一次工作调度会,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外出招商推介(项目集中签约)活动。
(四)各招商组要负责安排好招商引资项目签约、开工、投产等相关跟踪协调服务工作。
(五)各招商组及成员单位要主动了解、掌握重点招商产业发展和分布情况,积极向外地客商开展推介活动。
�E -e�%��I<;.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工业项目和为“三园区一基地”配套建设的商贸、物流项目的引资人(引资单位),按项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2.对引进生态旅游项目(不含旅游地产)的引资人(引资单位),按项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
3.凡引进的项目属世界500强企业(以世界500强企业冠名为准)或国内500强企业(以国内500强企业冠名为准)的,除享受上述奖励政策外,再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另行确定。
符合上述奖励条件的项目,总投资在亿元以下的,其固定资产投资额的计算以2年为限;总投资在亿元以上的,其固定资产投资额的计算以3年为限。区委、区政府分年度按项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对引资人(引资单位)予以奖励。
对获得上述奖励的引资人,不论身份,一律据实奖励;对获得上述奖励的单位,可重点奖励本单位招商工作突出人员(不论身份,下同)。其中,镇街道所获奖励可按不超过70%的比例分配到个人,区直单位所获奖励可全额分配到个人(其中,区招商局和贵池工业园区、前江工业园区、杏花村文化旅游区4个单位分配比例不得超过50%)。
未下达招商引资任务但能积极支持服务全区招商引资工作的单位,可获区直单位(除区招商局和“三园区”外)平均数额的奖励,分配原则同区直单位。
(四)其他奖励
完成年度招商引资计划指标的园区、镇街道和区直单位,可自行奖励本单位干部职工不超过1个月工资的奖金(其中,区直单位引进的项目由其所在的招商组负责提供相关材料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