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贵池区工业园区农民工创业园扶持政策》的通知
来源:无部门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09-09-10 |
马街处字[2008]95号
各村(居)、各有关单位、各企业:
我们拟定的《贵池区工业园区农民工创业园扶持政策》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广泛宣传推介,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把优惠政策用足用活,为有志返乡创业的农民工提供发展经济、支持家乡建设的更好的平台。
池州市贵池区马衙街道办事处
二○○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抄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经委、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工商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招商局
贵池区工业园区农民工创业园扶持政策
为使有志返乡创业的农民工,在园区更好地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特制定《贵池区工业园区农民工返乡创业园扶持政策》。
一、入园条件
入园农民工为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品行端正且具有创业愿望、创业能力的贵池籍农业人口。
二、税收奖励
入园企业新办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年稳定就业人数达200人以上的(指签订劳动合同,建立社会保险关系的职工且职工年平均工资总额在10000元以上,下同),优先享受各类政策扶持,从获利年度起三年内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贵池区)全额奖励给企业。达500人的,从获利年度起五年内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贵池区)全额奖励给企业。
三、房租奖励
(一)厂房租赁价格为6元/平方米,租金每三个月支付一次,首期租金应在厂房交付当月付清。凡承租厂房年单位面积税收达300元/平方米的入园企业,租金优惠20%,超过部分每增加100元,再优惠5%的租金,按此比例类推,直至零租金。
(二)凡租赁厂房创办劳动密集型工业企业,年稳定就业人数达200人以上,在正常经营期间,按1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补贴,年稳定就业人数达500人以上的,在正常经营期间,按1.5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补贴。
(三)标准化厂房租赁协议签订后,承租方应缴纳一定数量的保证金,数额不少于一个月的租金,待退租后扣除应承担的维修费后余额退还。
(四)承租方必须服从标准化厂房区的统一物业管理,交纳规定的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范围包括日常保洁、绿化养护和安全保卫等。
(五)承租方必须加强厂房安全管理,配备内部保安人员,负责使用区域内的安全保卫工作。凡因非正常使用造成租赁的厂房及配套设施损坏的,由承租方承担经济责任。
(六)承租方应将设备和物资投保,并按厂房的消防等级进行安排,超出厂房的消防等级由其自行增加防火灭火设施,使其符合实际需要。
四、社保补贴
企业吸纳持《安徽省就业服务卡》、《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就业,按企业为该类从业人员实际交纳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给予企业10%补贴;其中吸纳失地农民、下岗失业人员女性40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上人员就业的,按30%给予补贴。
五、培训补贴
鼓励入园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对新增就业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根据不同工种,对持《再就业优惠证》、《安徽省就业服务卡》的人员,经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定点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且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给予每人200-600元的一次性补贴;未取得初级职业资格证的,给予每人100元的一次性补贴。
�年O���p���%���展“规模工业发展大讨论”活动,定期举办“工业论坛”讲座,努力营造关心规模工业、支持规模工业、发展规模工业的浓厚氛围。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化行政审批程序,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办事效率。严格收费管理,完善收费许可、收费明白卡和收费公示制度。除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生产安全等重大问题的检查外,禁止面向工业企业的检查、评比、达标等活动。加大企业周边环境整治力度,维护工业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区直各部门都要结合实际,制定服务规模工业发展的具体措施,公开承诺并切实执行。
(十六)实行目标管理。每年签订一次规模工业发展责任状,将年度规模工业发展的主要指标分解到镇街道和贵池工业园区。同时,将规模工业发展纳入镇街道、贵池工业园区综合目标考评范围。定期组织召开规模工业经济运行分析协调会,对目标完成情况实行月分析、月通报、季调度,及时发现和解决规模工业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经验,树立典型。
(十七)严格考核奖惩。按照 “三个为主”的原则,即以当年新上以及通过技改扩规升级为规模企业个数多少为主,以当年新增规模工业总产值、工业增加值绝对数大小为主,以规模工业对财政贡献率高低为主,坚持把规模工业发展速度和水平作为镇街道、区直相关部门、贵池工业园区党政主要领导政绩考核的主要内容和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区财政每年安排200万元专项资金,设立规模工业发展基金,主要用于促进规模工业发展的各项贴息补助、考核奖励等。对在完成年度规模工业发展任务或服务规模工业发展中有突出贡献的镇街道、贵池工业园区、区直部门予以表彰奖励,对未能完成任务或在服务规模工业发展中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
(十八)本决定由区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