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安徽贵池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7-05-22 |
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贵池工业园区、前江工业园区、杏花村文化旅游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快“调转促”步伐,进一步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实现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激励和支持重点企业发展,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对贵池工业园区、前江工业园区、杏花村文化旅游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奖励政策予以调整。现将政策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对象
贵池工业园区、前江工业园区、杏花村文化旅游区内工商注册、独立核算的用地企业(不含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用地企业”)。
二、奖励原则
贵池工业园区、前江工业园区、杏花村文化旅游区落户企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奖励,按照“亩均税收贡献相同、实际承担城镇土地使用税税负相同”的原则制定。
三、奖励标准
(一)新落户贵池工业园区、前江工业园区、杏花村文化旅游区的用地企业,可继续按《贵池区鼓励外来投资暂行规定》(贵发〔2014〕10号)规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奖励标准执行。
(二)其它落户贵池工业园区、前江工业园区、杏花村文化旅游区的用地企业,根据亩均税收贡献分11个档次,按用地企业上年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给予相应比例奖励:
1.前江工业园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奖励标准(详见附件1)。
2.贵池工业园区及杏花村文化旅游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奖励标准(详见附件2)。
3.上年亩均税收贡献指用地企业上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实际净入贵池区国库税收收入(不含政府基金等收入,含教育附加等)与用地面积之比。上年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指用地企业上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应税所属时期)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办理程序。
(一)申报。相关纳税人根据本通知规定,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按季申报,并提供相关资料:
1.纳税人依据本通知规定申请拨付财政奖励资金的报告;
2.纳税人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3.纳税人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纳税人上年度纳税(分税种)证明(须有税务部门加盖公章);
5.纳税人上季度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票复印件(须有税务部门加盖公章)。
(二)审核。用地企业将申报材料交其所在园区进行审核,园区须对审核结果加盖公章。
(三)奖励资金拨付。区财政局对园区的审核结果进行复审,确认无误后,由区财政将奖励资金直接拨付至纳税人。
五、有关事项
(一)区直各有关单位负责根据职能分工把好审核关。对违反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将严格实施责任追究。
(二)上述奖励政策涉及的奖励标准与我区已出台的奖励扶持政策不一致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三)上述奖励政策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二年。各农村镇街道参照上述奖励政策,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奖励政策。
2016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