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杏花村文化旅游区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4-12-04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皖南国际文化旅游示范区建设发展规划纲要》精神,认真落实省、市《关于贯彻落实皖南国际文化旅游示范区建设发展规划纲要的实施意见》要求,充分发挥贵池深厚的历史文化、优美的自然环境、独有的生态资源以及良好的区位优势,加快推进我区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和上级有关政策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区投资注册的文化旅游景区(景点)、游乐园(场)、旅游休闲度假区、休闲养生养老基地、博物馆、展览馆、三星级以上宾馆、汽车营地建设、地方特色风味美食街、地方特产购物街、观光农业旅游示范点、文化演艺、文化旅游商品开发以及其他具有市场吸引力的文化旅游产品项目,不包括旅游地产类项目。
第三条 鼓励文化旅游产业与新型城镇化、美好乡村建设、养老产业融合发展。
第四条 文化旅游产业投资项目应当符合产业发展总体规划。
第二章 要素保障
第五条 设立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扶持基金。区财政每年整合安排2亿元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扶持基金,用于扶持和鼓励全区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扶持基金使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 土地利用政策
1.文化旅游产业用地纳入全区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保障重点文化旅游产业项目用地。
2.现有旅游景区(点)扩规发展、新增固定资产1000万元以上的或投资1亿元以上的文化旅游项目,优先安排建设用地并实行“绿色通道”。
3.建设用地采取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项目非建设用地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情况下,可采取流转方式使用。
4.文化旅游产业使用设施农用地按国家政策规定标准的上限执行。
5.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人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利用林权、集体土地承包权、水域承包权等投资入股或自主开发文化旅游项目。鼓励支持利用荒山、滩涂以及废弃矿山开发文化旅游项目。
第七条 财政扶持政策
1.新落户的文化旅游企业建设旅游景区(点)及配套设施用地,其土地使用税自缴纳之日起五年内,采取先征收后奖励方式奖励给企业,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2.将投资我区的文化旅游企业缴纳的税收地方所得部分,列入年度预算,作为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扶持资金。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自企业取得经营所得之日起,五年内由区财政给予扶持,其中前三年按100%,后二年按50%用于企业发展;企业其它税收(不含契税)地方所得部分五年内按50%,用于企业发展。
3.对文化旅游景区(点)统一规划建设的特色商业街、专业市场的经营户,自经营之日起,五年内所缴税额地方所得部分,采取先征收后奖励方式,奖励给该纳税人。
4.对投资10亿元以上的文化旅游项目,在合法合规范围内,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优惠政策。凡已明确的“一事一议”政策,要及时以规范性文件等方式出台,今后引进同类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八条 鼓励并扶持文化旅游企业加快发展,做大做强
1.设立景区创建奖。新评定为国家5A、4A、3A级旅游区(点),分别奖励100万元、20万元、5万元;新评定为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新评定为国家级休闲度假区,奖励50万元;新评定为国家级生态旅游示范区,奖励20万元。
2.设立旅行社营销奖。组织区外游客(每团需达到20人及以上)一次游览本辖区内2个3A级以上售票景区,并在本辖区注册的宾馆住宿一晚以上的,按每团配套奖励5元/人。
3.设立星级饭店创建奖。新评定为五星、四星、三星级旅游饭店,分别奖励20万元、5万元、1万元。
第九条 鼓励文化、旅游、体育产业融合发展
1.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宣传本区文化旅游资源,大力提升景区(点)知名度,凡在地市级以上电视、报纸、杂志、网络上,刊登、发行、报道、播出的新闻、诗歌、散文、小说、书画、摄影及影视等作品,和获得国家、省、市奖励的主题类作品,分别给予一定数额的一次性奖励。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2.在旅游景区建设中突出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或民俗体验特色,建成以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民俗风情展示、传承、体验为内容的新型文化旅游街区、特色文化展示区和传习基地,常态化演出,观演人数全年达到5万人次及以上的,一次性按售票人次奖励2元/人。
3.在旅游景区(点)成功引进并独立举办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的全国性或国际性体育品牌赛事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4.获批为国家级体育训练基地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第十条 其他鼓励政策
1.支持企业以景区(点)经营权、收费权、流转土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等作为贷款质押担保标的物进行担保或融资。
2.支持文化旅游商品开发。对从事我区地域特色文化旅游商品(旅游工艺品、旅游纪念品)研发、生产、销售并形成规模(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且年缴税收50万元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3.鼓励智慧旅游景区建设。对达到智慧旅游景区标准并通过省级以上验收的文化旅游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15万元。
4.鼓励发展乡村旅游业。新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农家乐的,分别给予3万元、1万元一次性奖励。
5.对介绍引进投资我区文化旅游产业的引资人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参照贵发〔2014〕10号文件执行。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一条 优惠政策的兑现
1.实行审核备案制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新落户企业,项目投资协议须经区政府法制办审核并报区加快文化旅游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2.实行申报制度。凡符合条件的企业(个人),应于每年12月底前向区加快文化旅游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并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3.申报优惠政策兑现的企业(个人),由区加快文化旅游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其进行核查确认,报区政府批准后,由区财政局负责兑现。
第十二条 本办法发布后,若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有变化,按国家、省、市政策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加快文化旅游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池州市贵池区委办公室 2014年12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