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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32847231/201411-04833 名  称: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核制度
生成日期:  2017-03-30 发布机构:  贵池区林业局
组配分类:  信息公开制度 主题分类:  
文  号:   语  种:  中文
关 键 词:   内容概述: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核制度

 一、为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条例》以及区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政府信息公开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保密审查。

三、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

四、凡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不得公开。

五、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中,既要防止借口保密而出现该公开的事项不公开或不及时、不全面公开等情况,也要防止片面强调公开而发生失泄密事件。

六、保密审查工作实行行政首长领导下的职能机构具体负责制,成立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机构,负责对所办公文、信息是否涉密进行严格把关。

七、保密审查应当由信息产生的科室提出是否公开的意见、局机关保密审查工作机构提出审查意见、局机关分管负责人审核、行政主要负责人批准的程序进行。

八、信息产生、审签时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当提出“公开”、“不予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九、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十、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接到信息审查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确认的意见。

十一、对未经领导小组审查通过,擅自对外公开造成后果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