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信息公开> 贵池区林业局>信息浏览
索 引 号: 032847231/201411-04833 | 名 称: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核制度 |
生成日期: 2017-03-30 | 发布机构: 贵池区林业局 |
组配分类: 信息公开制度 | 主题分类: |
文 号: | 语 种: 中文 |
关 键 词: | 内容概述: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核制度
一、为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条例》以及区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政府信息公开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保密审查。
三、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
四、凡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不得公开。
五、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中,既要防止借口保密而出现该公开的事项不公开或不及时、不全面公开等情况,也要防止片面强调公开而发生失泄密事件。
六、保密审查工作实行行政首长领导下的职能机构具体负责制,成立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机构,负责对所办公文、信息是否涉密进行严格把关。
七、保密审查应当由信息产生的科室提出是否公开的意见、局机关保密审查工作机构提出审查意见、局机关分管负责人审核、行政主要负责人批准的程序进行。
八、信息产生、审签时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当提出“公开”、“不予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九、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十、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接到信息审查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确认的意见。
十一、对未经领导小组审查通过,擅自对外公开造成后果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