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328474X/201801-00006 | 名 称: 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试行) ... |
生成日期: 2017-12-05 | 发布机构: 区公安局 |
组配分类: 信息公开制度 | 主题分类: |
文 号: | 语 种: |
关 键 词: | 内容概述: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保证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政府信息发布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一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全区公安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并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分局各部门发布的政府信息应遵循准确、一致、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本行政机关政府网站上予以发布。
第五条 本单位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发布政府信息。本单位制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由本单位负责公开。依据职权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发布主体有明确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全区公安机关发布重要案件信息、统计数据等政府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报请批准后方可发布,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七条 本局和其他行政机关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在文件上盖章、署名的行政机关均负有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对于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行政机关申请获取该政府信息。
第八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在公开该政府信息前5个工作日内,向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发出《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函》征求其意见,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九条 本局向拟公开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发出的《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函》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拟公开政府信息基本情况,包括名称、文号、内容、产生日期等;
(二)需沟通协调的事项;
(三)本局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意见和依据;
(四)其他内容。
第十条 被征求意见部门或单位在收到征求意见文(函)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函复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公开该政府信息。
第十一条 被征求意见部门或单位政府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应书面征询第三方意见,但征求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条规定的时限内。
第十二条 分局和拟公开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部门或单位对是否公开的政府信息存在不同意见的,分局应报请区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决定。
第十三条 分局发布政府信息若涉及其他部门的,也要及时进行沟通、确认,并报分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查批准后方可对外发布。
第十四条 各部门违反本规定,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由局纪委或区政府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